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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的通知
 
 
 
 
闽经信中小〔2015〕264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福建省中小微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信局)、发改委(上市办)、财政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属各有关单位,省控股(集团)公司、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根据我省促进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 支持类别及申报要求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省级代偿补偿、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企业开拓市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工业设计发展等八大类项目,除省级代偿补偿资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33号)直接拨付省再担保公司委托管理外,其余资金均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登陆http://www.fjetc.gov.cn /Hqxm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填报提交),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胶装),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县(市)项目由县(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项目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审核后行文报送省经信委、财政厅。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已开通“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的县(市)经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需根据各项目要求时限及时进行网络系统审核上报。本通知及所要求的相关表格材料,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可登陆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下载,其余项目均可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网站上查询下载。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5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省依法设立(不含厦门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本省的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4.1.1-2014.12.31)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7.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4年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3年末余额+2014年增加额)、2014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4年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4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 2014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等情况;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第(5)项申报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4年是否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仅对2014年为中小微型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
(6)社会效益表;
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8.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第(一)项第二、三款所指的台资企业、软件企业、《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企业等可加倍补偿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所有表格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并从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各设区市经信主管部门需于6月15日前将联合行文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并于6月17日前完成“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审核上报工作,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补偿标准
   1.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软件企业和《福建省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海洋高新产业等名单内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 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机构本申报期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再担保机构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担保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与中央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但就高原则享受补助。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担保机构的隶属关系对各设区市经信和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控股(集团)公司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省经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对象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分两批公示、下达,当年未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于第一批公示、下达资金;已申报工信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且符合省级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担保机构,待确定其未获得工信部风险补偿资金或所获得的工信部补偿资金低于省级补偿资金后,于第二批公示、下达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再担保机构申报2015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按《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企〔2013〕34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一)申报对象
   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通知书。
   2.企业类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各设区市上市办负责组织申报,各设区市上市办初审后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审核汇总后统一转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符合条件的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申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审核汇总后转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2.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5年7月31日,第二批为2016年2月26日。所有申报企业需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
   (2)挂牌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转报的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2015年申请挂牌交易补助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审核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2015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本省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一)申报条件
   1.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须同时符合,下同)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或以互联网建设、运行、应用为主要业态的信息技术、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互联网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
   (3)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已列入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4年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4〕143号)的制造业龙头企业,中标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且在此期间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4)制造业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800万元以上;互联网企业签订的单个中标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2.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列入《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5〕111号)产业龙头企业名单内的制造业龙头企业,列入省经信委发布的高成长企业名单内的制造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2015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制造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且向新带动的单个企业采购配套产品(指与企业主要产品生产相配套的原辅材料或零部件)金额(按企业已付货款金额,下同)1000 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向单个企业2015年新增省内配套采购额800万元以上;或者企业2015年通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企业“手拉手”活动,向参加活动的省内制造业企业比2014年增加采购金额(按企业已付货款金额,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
   3.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核心产品制造的基础上,在2014年后,为拓展核心产品市场新开展与其产品相关联的咨询设计、工程施工、设备租赁、仓储物流、交易市场等生产性服务;
   (3)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度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
   4.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已列入我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医药工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省内所生产的药品在省外(不含国外、境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 2014年度企业药品单个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且超过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的销售额。
   5. 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申报企业条件
   (1)首台套应用:符合《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的条件和要求,经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产品。
   (2)国际高端品牌并购:符合《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闽经贸技术〔2012〕655号)的条件和要求并购国外高端品牌。
   6.其他开拓市场项目申报主体条件
   (1)注册地在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内企业、省级协会和省直单位;
   (2)所承担的项目为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给予资金扶持的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包括新龙马微车省内购车补助、上海工博会参展补助等),以及省经信委明确给予补助的重要展会、产品推介、供需对接等支持工业企业扩大产品销售的项目。
   (二)奖励金额
   1.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制造业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含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金额);非制造业单个互联网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新增配套采购奖励项目按新增采购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含省外中标奖励金额)。
   3.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4.医药企业省外中标奖励项目按在省外同一省份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单个品种2014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额增加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5. 首台套应用类补助项目属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给予生产企业资金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国际高端品牌并购类按核定后并购金额的 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6.其他开拓市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
   (三)奖励申报办法
   1.申报流程
   企业按本申报指南第一点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额度内(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收件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资金用完为止),对经审核确认的项目分批联合下达奖励资金。申报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的企业,省经信委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行业专家采取现场答辩评审的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核,达到奖励条件和要求的并购项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核定金额和奖励比例下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厦门市所属企业申报材料由厦门市经信、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参照省里奖励政策由厦门市统筹资金给予奖励。
   2.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材料
   ①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中标奖励申请表;
   d.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复印件);
   e.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f.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g.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②新增省内配套采购奖励项目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新增配套采购奖励申请表;
   d.企业采购合同(复印件);
   e.企业支付货款银行转帐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f.企业2015年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带动省内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新进入其产业链或采购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企业2015年通过参加省经信委组织的企业“手拉手”活动,向参加活动的省内制造业企业比2014年增加采购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③价值链延伸奖励项目
   a.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子公司的绝对控股关系证明材料);
   b.企业向经信、财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报告;
   c.企业填写的企业价值链延伸奖励申请表;
   d.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e.企业(包括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从2015年度生产性服务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首次超过 20%的相关财务报表及证明材料。
   ④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生产企业申报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b.企业填写的药品生产企业省外中标奖励申请表和2013-2014年中标药品销售明细表;
   c.申报项目对应省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官方网站中标截图);
   d.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销售合同或经销协议(复印件);
e.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f.企业申报项目2014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申报材料不全的不受理。
⑤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
a.经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生产企业必须在签订首台(套)技术装备采购使用协议及取得款项收付凭证后,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b.符合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奖励政策的省内企业,必须按照《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外高端品牌实施细则》的要求,填报《福建省并购国外高端品牌情况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汇总申报材料
①设区市经信、财政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申请报告或省直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注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个数、项目名称、申请奖励金额)以及本单位审核意见。
②企业申报材料(同上)。
③其他开拓市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提供相应材料。
3.申报时限
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5年5月31日,第二批为2015年7月31日,第三批为2015年10月30日,第四批为2016年1月31日。首台套应用和国际高端品牌并购项目及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的申报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31日。(以省经信委实际收件时间为准)
 
(四)其他
 
省经信委对初审后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申报项目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一)申报数量
 
2015年,认定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总数控制在50个以内,如申报总数超过50个,将择优进行认定,优先支持在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设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每个设区市从申报机构中择优推荐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的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总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平潭综合实验区总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3)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60%;
(4)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5)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2.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运营1年(含)以上,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规范的基地建设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其中基地建设规划应有合理的区域、功能布局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发展规划应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3)有独立的工作机构。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比例6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对固定的专业服务机构。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能够为创业者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和政策、法律、融资等服务。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10亩或建筑面积应在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
 
(三)申报材料
 
1.申报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服务机构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
(6)与长期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8)服务企业名单(100家以上);
(9)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10)开展公益性或低于市场收费服务相关佐证材料;
(1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函。
2.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需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包括:运营单位基本情况、基地总体情况、入驻企业情况、基地运营及服务企业情况、未来发展规划)
(2)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请表;
(3)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基地建设规划布局图(复印件,加盖公章);
(5)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6)基地工作人员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7)基地服务机构上年度服务业务统计表;
(8)开展服务企业活动情况(通知、照片等);
(9)孵化企业典型案例(至少1个);
(10)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报要求
 
1.凡符合认定条件的机构按要求向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由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上报省经信息委、省财政厅。省属有关机构,有业务主管部门的通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报。
2.所有申报机构需对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纸质材料,同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按需提交材料清单,上传附件材料。网络申报时间截至2015年6月17日18:00,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需一致。
3.请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市申报工作,于6月15日将收集汇总各申报单位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与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请各设区市于6月17日前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五)认定程序及补助标准
 
1.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机构进行服务企业满意度测评,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 “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通过初审的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申报机构,省经信委将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的项目单位开展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联合授予“福建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符合条件的厦门市申报机构仅授予称号,不安排补助资金。
 
六、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本省(不含厦门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省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并及时准确报送企业经营情况信息,2015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季均余额比2014年净增加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2015年季均融资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2015年度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明细表。
3.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4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2月26日。设区市融资租赁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1.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经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申报条件提及的融资余额证明材料)。
2.省经信委、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预算内对审核确认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结转下年度安排下达)。
 
七、工业设计发展项目
 
(一)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项目实施单位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资信等级,无其它不良或违法记录。
1.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按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为第二批******、第三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补差30万元)。企业在被工信部、省经信委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后,由省经信委、财政厅直接下达奖励资金。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工业设计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按其2014年以来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属研发试验专用、单台价值 1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达1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入驻企业,对其在园区内投资建设100万元以上工业设计公共服务项目,按2014年以来项目已发生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014年度工业设计有关行业协会、园区等公共服务平台面向制造业企业或工业设计企业提供工业设计信息咨询、交流对接、成果推广、公共培训等服务不少于10次,且服务企业达20家以上,对其2014年公共服务经费给予15万元补助。
(3)对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协办单位给予总额300万元经费补助。
3.制造企业剥离设立工业设计企业
2014年以来我省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工业设计部门,设立独立法人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对新设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单位承诺书。
3.项目实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下述其他材料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设计有关省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入驻企业提交与项目有关的项目投资设备清单及票据复印件。工业设计有关行业协会、园区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交工业设计活动、对接会、培训、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或图片)。福建省“海峡杯”工业设计大赛承办、协办单位提交大赛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活动预期目标等材料。
(2)设立工业设计企业提交制造业企业新剥离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证明材料,企业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人力资源情况汇总表及其学历、职称证明材料,企业与工业设计人员劳动关系真实性证明材料(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单或个人所得税凭据)。
上述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A4纸),一式4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
 
(三)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按本通知第一点要求的程序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2015年6月17日。设区市工业设计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单位、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填报《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后连同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经信委、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1.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经信委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如申报条件提及的项目投资、资产等证明材料)。
2.省经信委、财政厅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在年度资金预算内对审核确认的项目下达补助资金(若年度资金预算不足,结转下年度安排下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经信委门户网站 “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咨询:
陈晔  0591-87856280    方华锋  0591-87836952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周  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担保管理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周  艳  0591-8783363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省发改委股证处      盖  宇  0591-87063519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李超琪  0591- 88612717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省经信委运行局      朱权志  0591-87821010
省经信委技术处      胡志平  0591-87834675
省经信委消费品处    郭  诚  0591-875691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俞  萍  0591-87097610
                    林永居  0591-87097689
                    陈希翀  0591-87097396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项目: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处  罗天进  0591-8783352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洪鼎辉  0591-87097609
网上申报系统咨询    黄亲华  0591-87859433
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项目: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薛尚泉  0591-87551081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0591-87098689
工业设计发展项目:
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  左  烨  0591-87822094
省财政厅企业处        林永居  0591-87097689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3日